关键词:利益相关人 社会责任 企业品牌 蓝色壁垒 道德话语权 中国政治安全 摘 要:现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多以利益相关人理论为理论依据,但是该理论解决不了企业内生性的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我们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服务于企业品牌的美誉度,是企业品牌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仍服务于企业的盈利的目的,并未偏离企业法人的本质。我国经济增展放缓的背景下,为了保持、增进中国经济在世界产业链条中的优势地位,我国应当以立法形式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引导中国企业进行企业品牌建设,进而服务于中国的“走出去”战略。在我国建立社会责任标准时,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蕴涵的功能,不仅需要参照现行企业社会责任维度,也需要考虑到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服务于中国企业品牌,更需要考虑到参与世界范围内道德话语权争夺和为与中国制造存在竞争关系的国家和地区设置蓝色壁垒,还需要服务于中国政治安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这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把承担社会责任列为企业的六大任务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提到“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进一步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提高到国家法治建设高度【1】。可以预料,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工作方面,必将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在公司法对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的情况下【2】,我国必然会进一步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模式与评价方式作进一步的规定,从而明确建立起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在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已有不少达人先行进行研究且著述颇丰,但是,遗憾的是,法学界对社会责任的研究未能突破法学研究的限制,未能就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本身需求诸如品牌建设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与贸易保护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与道德话语权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与政治安全的关系进行研究,这不能不说是法学界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遗憾。我们认为,法学界在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工作中,必须对相关话题进行研究才能定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目标与功能,才能界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并设计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评价维度与运行机制。 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出发,在检视企业品牌建设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品牌建设、道德话语权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与贸易保护、中国政治安全的关系,从而定位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应当具备的功能。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利益相关人理论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多认为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于1924年由美国谢尔顿提出,但是该概念在当时并未获得过多的重视。之后,美国遭遇经济危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获得越来越多的人关注。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哈弗大学法学院多德(E.M.Doda)教授在其著作中指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见诸于法律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3】。在经历了20世纪70年代的公司社会回应概念、20世纪80年代公司社会表现概念后, 20世纪90年代利益相关人理论逐渐系统化并成为这一时期公司社会责任的主流思潮【4】,获得众多国际巨头公司的追捧,并将其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理论。进入21世纪后,植根于利益相关人理论的公司公民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被用来作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基础理论,但是该理论并未如利益相关人理论一般获得广泛的接受与采纳。 利益相关人理论认为,公司应当对雇员、消费者、政府等公司相关人承担社会责任。以利益相关人理论为基础,截止2015年年底,诞生了众多的社会责任标准。其中,以SA8000最具有代表性。该标准于1997年颁布,是全球第一个社会责任标准,为公司提供了一个可以参照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SA8000的制定与颁行,在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方面,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SA8000颁行后,众多的各类社会主体也以SA8000为蓝本,根据不同的目标定位颁行了各种各样的社会责任履行标准,如电子行业联盟颁布了电子行业行为准则EICC、对外贸易协会FTA正式成立了倡议商界遵守社会责任组织BSCI等;各类行业巨头公司也颁布了自身的社会责任体系以及供应商社会责任管理行为标准,如苹果、惠普、富士康、沃尔玛等颁布了供应商行为准则。作为世界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的中国各类公司也被动的纳入各种社会责任标准管理的范围,被客户要求加入各种社会责任组织并遵循相关社会责任标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公司法也在制定中加入了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国内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也根据需要发布了相关的社会责任标准,如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社会责任指南》GB/T36000-2015等。
(二)利益相关人理论检视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实务中,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维度与利益相关人理论存在极大的差异。利益相关人理论要求公司对相关人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并未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模式或者履行社会责任的维度进行界定。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多根据需要选择遵循一定的社会责任标准。但是,公司选择遵循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多以SA8000为蓝本而产生,该类标准聚焦于劳工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安全以及商业道德和管理体系。虽然该类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利益相关人理论,但是并未完全以利益相关人理论中利益相关人种类为基础而设定不同的社会责任履行标准。正如SA8000在其前言中明确宣称:SA8000标准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基于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ILO)和其他国际人权惯例、劳动定额标准以及国家法律的标准,授权并保护所有在公司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的生产或者服务人员,包括公司自己及其供应商、分包商、分包商雇员和家庭工人。SA8000聚焦于劳动权益的情形明显区别于利益相关人理论中利益相关人分类。 此外,虽然利益相关人理论为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利益相关人理论的外在逻辑无法解决企业自发内生性的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动力问题。利益相关人理论从责任的角度出发,强加于企业,认为企业在遵循既有商业规则的基础上,还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该观点背离了企业盈利的本质,更不能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解决不了企业内生性的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我们认为,企业为了建立并维护企业品牌的美誉度,为了更好的参加市场竞争,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获得更多的商业利润,企业需要以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增加企业品牌的美誉度。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该手段直接指向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美誉度,进而影响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从而影响企业盈利;且,企业为了实现持续的盈利、为了从企业所处的资源环境中进行满足企业需求的资源交换,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在构建对企业有利的资源交换环境,搭建有利于企业的资源交换平台以期长期实现满足企业需求的资源交换。该点原因,也是众多巨头公司近年来在推行公司社会责任过程中从强调“sustainable compliance”到现在越来越多的强调“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根本原因。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资源论简析 资源论认为,人类社会是在以自身需求量度世界,人本身的需求之物即为资源。人的需求多种多样,也就决定了资源的多种多样。资源包含物质、情感、话语权、人脉、暴力、环境等多种形式。社会的运行,即是资源流动的过程。资源交换是建立在交换双方意定等价的基础之上。 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主体,同样存在其自身需求。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认为,商品生产的四个阶段分别为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在资源论的视野下,分析企业进行商品生产与交换更有利于明晰企业本身的需求。 企业生产离不开人——雇员。在企业与雇员之间存在着资源交换关系,即,雇员向企业提供企业所需要的体力、智力甚至忠诚;企业向员工提供薪水、归属、社交、荣誉、自我实现的平台。在该种交换关系中,企业为了建立并稳定的获得其所需要的资源——体力、智力、忠诚等,企业必须构建一个能够让潜在雇员或者雇员认可等价的资源交换基础,形成交换主体之间的意定的等价前提,为企业与雇员之间的资源交换奠定基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雇员提供一个有效的能够保障员工权益的体系,保障雇员在于企业进行资源交换关系期间的人身安全的环境,甚至为员工提供一个有归属感、能够获得荣誉感以至于能够完成自我实现的平台,无疑更有利于建立并形成稳定的符合企业需要的资源交换关系。我们需要清楚的认识到,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维度中,保障劳工人权虽然具有外在的压力,但是,外因不是决定性因素;企业的内生性的需求才是企业积极践行保障雇员人身权益的根本原因。 企业生产不是为了生产而进行生产,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交换,用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主体进行资源交换。为了完成该交换,企业同样需要在企业与其他交换主体之间构建一个双方意定的等价的基础。在该基础的形成过程中,企业的品牌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企业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将极大的作用于该交易基础的形成过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致力于的企业品牌的一种手段。该手段的采用,仍然以企业自身的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属点。此外,我们还需要看到的是,企业商品生产与交换,无时无刻不处于一个由各种资源、各种交换主体构成的一个综合的资源环境中。企业不能够单独存在,其必须与资源环境进行资源交换以获得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资源。企业为了在其与资源环境进行资源交换的过程中形成一个对企业有利的资源环境、建立并维持对企业有利的资源交换关系,企业进行一系列的资源交付以满足资源环境中其他交换主体的需要,比如慈善捐赠、弱势群体保护、保护劳工权益等。我们需要清楚的认识到,企业进行诸如此类的资源交付行为,不是企业的良心发现,也不是企业的道德觉悟,而是企业为了实现其法人盈利本质而进行的策略性手段;该手段服务于企业构建其与其他资源交换主体之间的意定的等价基础。 简言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为满足本身需求而采取的内生性策略性措施,而不是对法律责任的超越,甚至近乎道德【5】。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中国制造到中国品牌”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凭借国内众多的资源、稳定的经商环境以及廉价的人口红利等优势,在世界产业链条中,成功获得制造环节的绝对优势,成为一个超级制造大国。在整个世界产业经济链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今天,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排名世界第二,2105年国内生产总值高达113847.63亿美元【6 】。有人评价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中国经济打个喷嚏,世界经济就会感冒。如评价,2015年,中国经济增速放缓,世界经济增速严重受挫。连世界强人普京也不无幽怨的说,伤其最深的是油价,伤油价最深的是中国【7 】。中国最为世界上最为重要的经济体之一成为公认的事实。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几十年后,我们必须看到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隐忧:环境恶化、人口老龄化等一系列的问题。换言之,维系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资源优势正在逐渐丧失。党和中央政府正是富有远见的看到了中国经济发展的隐忧,为了保持中国经济在后续快速持续发展以及获取在世界经济中的优势地位,中国政府推行了一系列的如“一带一路”的“走出去”战略措施。在这里,我们要问,是中国什么走出去?是中国企业?是中国产品?还是中国人中国品牌?可以说,是中国企业,也是中国产品,更是中国品牌。 先一起看则数据信息,体会下品牌对于企业在利润获取方面的价值。苹果iPhone手机由中国富士康等中国代工工厂制造,但是苹果留给代工环节的利润少的可怜。以iPhone利润分配为例,韩国、美国等供应商分别占据了4.7%、2.4%的利润,中国内地劳工成本只占了1.8%,而苹果公司却占有58.5%的利润【8 】。苹果手机在国内有另一个称呼,肾机。该称呼的意思就是卖肾买手机。这并非空穴来风或者好事者夸张的说辞,而是实实在在见之于国内新闻媒体报道的新闻事实。是什么原因让中国的消费者对苹果手机趋之若鹜?答案或许有很多,但是,任何答案的背后离不开品牌二字。苹果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让苹果公司与中国市场的消费者之间建立起了让交换双方意定的等价的基础,从而在苹果公司与中国消费者之间建立起交换关系,且苹果手机品牌的力量让苹果公司在资源交换关系中获得了有利地位,进而获得了其他手机品牌难以望其项背的高额商业利润。诸如苹果手机,在成本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巨大悬殊让知名品牌的所有者在中国市场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如LV、爱马仕、古奇等。 以苹果为例。据笔者了解,为了保持苹果品牌的美誉度,苹果建立了CSR体系且严格要求供应商严格遵守苹果制定的供应商行为准则与众多非常明细的稽核标准。苹果的CSR团队定期稽核其供应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不限如此,苹果还引入NGO机构稽核其供应商以保证苹果产品在制造过程中遵循道德的要求,如2012年苹果引入FLA依据其Benchmark稽核其供应商富士康【 9】。苹果公布的供应商准则高达173页,从社会责任的原则、标准、履行、监督、反馈、管理体系等多个维度对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细要求且要求其供应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可供稽核。2014年苹果在19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633次现场供应商社会责任稽核以帮助建立更安全、更合乎道德的工作环境,涵盖150万工人【 10】。苹果在推行社会责任过程中进行了巨大的努力。以资源论来打量苹果推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苹果是在以其自身资源换取什么资源?如在其社会责任的网页所称“更合乎道德”。“ 更合乎道德”是什么?是道德优位!道德优位直接指向其品牌的美誉度。 在国际巨头不遗余力的推行品牌战略、进行品牌建设、为获取品牌的美誉度付出了极大成本的时候,反观国内,毒奶粉、苏丹红、地沟油等事件频出不穷。可以说,品牌建设的代差,已经严重制约中国经济在世界产业链条中获得丰厚利润以及优势地位。中国经济要保持经济的快速增长、要保持在世界经济链条中的优势地位 ,中国经济必须按照党和国家制定的“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中国作为一个经济体要在世界经济产业链条中获取丰厚利润必须推行中国品牌“走出去”。换言之,中国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以政策性措施引导中国企业建立企业牌品,提升中国企业品牌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提升自身品牌的知名度,帮助企业提升企业品牌的美誉度,进而维护企业品牌的忠诚度,从而实现在世界产业链条利润分配中占据优势地位。 在行之有效的品牌建设措施中,正如广告对提升企业品牌的知名度的重要作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品牌美誉度建设而言,不可或缺。对产业升级换代的中国经济而言,为弥补中国企业品牌管理水平的代差,建立中国社会责任标准也必然成为当务之急。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与贸易保护
在现行的社会责任标准中,多聚焦于劳工人权、环境、安全、商业道德以及管理体系方面,外部机构关注企业在前述维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可持续性发展。从企业角度而言,前述维度为手段,企业品牌的美誉度为阶段性目的,可持续稳定盈利为高阶目的。中国在建立社会责任标准的时候,除需要关注前述功能外,我们还需要看到社会责任标准作为一项制度而言对一个国家的工具性价值——保护国内产业。 在资源论的视野下,资源的流通发生在“圈子”之中,圈子之外的人或者机构要获得资源交换的机会微乎其微。中国建立社会责任标准,必须考虑到以标准为围墙所构建起来的 “圈子”对于中国国内企业的作用以及圈子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作用。虽然在商业自由的引导下,商业主体之间的资源交换存在的壁垒越来越少,但是,不能忽视“蓝色壁垒【11 】”的大量存在以及国内商业主体对有利的蓝色壁垒需求。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关税壁垒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其他一些非关税壁垒也被逐渐取消。在经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文化程度的差异、道德水平的差异,发达国家为了维持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构建起了新型的、更为隐蔽的贸易壁垒【 12】。该种贸易壁垒以SA8000为代表,以劳工人权、环境、安全标准、商业道德为维度构建起一个新型壁垒。要参与欧美国家许多企业的经济往来活动,必须迈过壁垒的门槛。发展中国家的的企业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成本,随之而来的便是竞争力的下降。中国作为一个制造大国,在劳动力成本在近来大幅度攀升的情况下,制造产业开始了向东南亚或者其他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转移的历程。中国虽然开始了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变历程,但是,我们需要清楚的认识到该转变绝对不可能一蹴而就,国内目前仍保持了大量的制造业。为了延续和保持中国制造在一定程度上的优势。中国可以、也有必要学习欧美国家对付发展中国家的蓝色壁垒措施以保护国内制造产业、延续国内制造的优势地位。 笔者认为,在中国建立社会责任标准的时候,应当将贸易保护作为中国社会责任标准所必须具备的功能,一方面参与与欧美国家关于社会责任道德标准话语权的争夺,一方面对东南亚等人力成本较低的国家或者地区设置蓝色壁垒保护国内制造产业。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与道德话语权的争夺
在资源类型中,话语权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而存在。其本身为资源的一种类型,但是,该资源又在很多时候决定了、影响着其他资源的分配。在道德标准领域,目前的情况是中国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标准,没有形成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道德标准。正是中国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标准缺位,导致在道德领域话语权的丧失,也因此导致中国的企业需要按照有话语权的国家或者组织的指令行事。中国的大国崛起,虽然经济崛起了,但是,没有获得与经济地位匹配的话语权地位。中国与他国竞争,不仅仅需要看到与其他国家的科技、经济、人才等方面的竞争,也需要看到我国与其他国家还存在话语权的竞争。只有中国获得了话语权的优势地位,在世界经济链条中,中国才能够凭借话语权的优势地位而获得分配中的优势地位,而避免饱受指责的尴尬境地。也只有中国获得了道德领域的话语权,才能为中国品牌的美誉度保驾护航,才能够帮助中国品牌更多更好的走出国门,从而在世界产业链条的利润中分配占据有利地位。故此,我们认为,中国所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功能必须包含世界范围内的道德话语权争夺。 道德话语权的争夺中,我们认为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根据中国的国情检视并调整国内立法中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另一方面限制外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中国范围内的适用。 笔者曾从事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工作,对社会责任道德标准的一些明细要求深有感触。以童工年龄界定标准为例。根据《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童工的年龄限制在15周岁,在一些情况下童工年龄限制在14周岁【13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年龄未满16周岁的人被视为童工,禁止任何单位违法招用【14 】。两种不同的对于童工的界定标准。一种是国际做法,一种是国内做法。 笔者在从事社会责任岗位工作期间,因所在企业在招用人员中有数十名人员16周岁生日当天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就该天签订劳动合同所招用的人员是否算童工和客户CSR人员以及第三方稽核团队人员交锋多次。第三方稽核人员以及客户CSR人员引用刑法司法解释关于未成年人14周岁和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犯罪行为而被认定为未满周岁的情况为依据【15 】,认为16周岁生日当天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使用童工的情况。笔者依据选举法第三条关于公民18周岁生日当天有无选举权的立法解释为抗辩依据,关于未成年人14周岁和16周岁生日是视为已满周岁的认定仅仅限于刑事审判范围,而不应当作为认定童工年龄16周岁的标准,而应当采用选举法立法解释的规定,认定生日当天已满周岁。双方互不认同。历时一年多争论后,笔者提出,在招用人员16周岁生日当天,是选择让未成年人早一日获得劳动权还是延续让其多受一天的特殊保护两者之间比较,在该种情况下宜让16周岁生日当天的人员早一天获得劳动权为佳【16 】。该观点获得三方一致认可。 同样的逻辑,我国劳动法将童工年龄限制定为16周岁,较国际通行做法,虽然延长了儿童的特殊保护时间,但是,在另一个方面,也限制了未成年人获得劳动权的时间。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中,又往往容易让我国的一些企业陷入招用童工的丑闻中,也容易让整个中国制造陷入使用童工的丑闻,饱受不道德指责。 不独此例。我国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有一些极为超前的规定,甚至可以堪称奇异的规定,如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的规定、要求企业为女职工建立月经卡的规定等。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社会责任标准的时候,为获得道德领域的话语权、避免自己为自己设定不道德陷阱,我们应当根据具体国情检视并调整我国已有的关于劳工人权、安全等方面的法令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进一步检讨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令和国标与我国国情以及经济发展的吻合程度,从而选择最优的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方案。此外,在道德领域话语权的争夺中, 我国需要建立外来社会责任标准在我国的适用限制,从而将道德的话语权控制在我国政府或者社会机构手中,而不应当将道德话语权拱手让于一些所谓的国际组织或者NGO机构。
五、社会责任标准与中国政治安全
外来的社会责任标准在其制定主体、目的、标准的内容上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在标准制定的主体上,多为其他国家的民间组织。此类的组织,不具备国际公认的标准制定权,我国政府也并未对该类组织的地位给予认可。并且,此类机构也并不具备天然的话语权的主体地位,更不具备对商业主体行为立规矩定规则的权力。可以说,该类机构是在打着维护劳工人权的旗号进行道德领域话语权的掠夺。对于该点,我们国家应当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对该类组织在道德领域内进行话语权掠夺的行为给予限制,防止该类机构掌控道德话语权的制高点进而操控社会舆论。 其次,该类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及该类机构存在的目的是否如其宣称仅仅是为了维护劳工人权问题上存在疑点。翻看美国在独联体国家进行颜色革命的历史。不难看到一些所谓的非政府组织一方面向独联体国家传播西方的民主价值观, 以动摇这些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根基, 另一方面对所在国的民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状况大肆攻击, 制造和传播一些虚假新闻, 丑化所在国当局形象【17 】。我国对于NGO机构在中国的行为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防止所谓的NGO机构利用其标榜的道德地位,打着反对政府腐败、贫富分化、社会不公的名义,在上层和内部代理人的配合下,用“非暴力战争”的理论和战略战术武装异议反抗群体,利用各种NGO和大众媒体煽动底层民众反抗本国政府,最终扶植起彻底亲西方的傀儡政权【 18】。 再次,外来的NGO机构颁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往往以其所在国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建立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而该类标准在其他国家推行并要求其他国家商业主体遵循的时候,在一定意义上是谋求一国法律在他国主权范围内的域外效力。不限如此,该类标准的一些规定甚至与中国的法律直接冲突,而在该类标准适用于中国国内的商业主体的时候,该类NGO机构甚至要求我国的商业主体违反中国的法律规定、排斥中国法律的适用并承认该类标准的适用。如2012年,苹果邀请在美国注册的NGO机构FLA审核苹果在中国的供应商。FLA审核的依据是其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FLA Workplace Code of Conduct and Compliance Benchmarks。其在Benchmarks中要求企业承认多个工会团体的规定【19 】,而该种规定明显违反中国的工会法【20 】。在该次审核中,审核方数次尝试要求受审核方承认并允许员工在受审核方单位中建立多个工会。虽然该要求受到了断然拒绝,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对该种意图保持高度警惕。 笔者认为,我国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时候,还应当赋予该标准维护我国政治安全的功能,且该功能不可或缺。
六、立法建议
我们认为,我国目前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紧迫需求,我国立法机关应尽快启动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在建立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时候,我们建议,我国的社会责任标准还应当蕴涵引导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中国品牌建设、参与世界道德话语权的竞争、为与中国经济存在竞争关系的国家和地区设置蓝色壁垒、守护中国政治安全的功能。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刘坚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持律师执业证、上交所董秘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劳工人权与工业安全稽核员证、某500强资深讲师资格证、ISO14001、ISO9001以及OHSAS内审员资格证等证书。曾供职国内多家500强公司、上市公司,擅长公司并购、股权收购、重组、交易结构设计,公司运行法律风险管理、合同风险管理与控制、劳动制度设计与劳资纠纷预防等民商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擅长将管理与法律融合为企业提供适合企业的专业建议,现/历任四川省妇联、成都汇源集团、北京众信佳科技、尚源农业、古蔺汇能公司、四川博涵人力、成都小马飞腾、广元三军煤业等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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